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或3至5个月。但在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不按法律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而是自行决定延期侦查。

(二)不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在拘留后的3日、7日、30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有的一般案件,从拘留至逮捕决定作出之日的拘留期限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日。而且在案件不能按期侦查终结时,也不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经常是超期羁押、一捕到底,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权的内容

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刑事案件开始立案侦查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发现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存在着这些问题的话,在制作辩护意见书的时候,就一定要将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截了当的提出来。这种根本就不符合程序法的侦查过程,理论上应该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

·单位诈骗罪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单位诈骗罪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当今社会,诈骗事件频频发生,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单位诈骗罪新司法解释是怎样?主要是从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方面对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对常见的诈骗类型进行分析,还有所涉及数额的分类。下面由律图的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一下。 一、单位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被判处拘役在哪执行2023
      被判处拘役在哪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犯罪既遂的主要种类包括什么
      犯罪既遂的主要种类包括什么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


·强制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强制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强制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___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


·判处缓刑暂住证会查到吗
      判处缓刑暂住证会查到吗?判处缓刑办暂住证的时候是查不到的,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居住证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即使有犯罪记录的公民也是可以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入户盗窃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入户盗窃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区别?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区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
      在众多案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的情况,那么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实刑事案件申诉,然后才能判断被驳回之后是否还能再次申诉。接下来,将会为你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