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限制。具体条文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8、29条对违约金调整的方法和限额做了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
该指导意见第7条又规定了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提出要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要综合衡量多项因素予以确定。具体条文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第8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程度;
(2)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3)合同的预期利益;
(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
(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
(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
(7)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8)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9条: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纵观以上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关于违约金酌减制度虽然规定了30%的上限,但是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在调整违约金时裁判尺度也不统一,如何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完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三、违约金调整的理论基础
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都应当严格遵守,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当然要求。但过分的合同自由,也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会使违约金条款异化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因而,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不应当完全放任,所以《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了违约金的调整。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也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所以,当违约金过高时应予以调整。
对于违约金如果过高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求受损失方将合同的违约金进行相关的调整,具体调整是不得高于损失的30%。因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是不得超过损失的30%。如果超过损失的30%那么是违法的行为。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手续费吗
解除买卖合同需要手续费吗?解除买卖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是不会收取手续费用的;但一方产生了违约的责任就应该要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自愿毁约合同的规定什么?
自愿毁约合同的规定什么?自愿毁约合同的规定说双方当时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了合同。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
·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下列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
·怎样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怎样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2、合同必须有...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费用吗?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有诉讼费,诉讼费用包括如下几项: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的过程经常发生一些当事人预料不到的情况,为了降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以此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需要您加以学习,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
·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是什么?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形式期限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
·买卖合同要式合同是一回事么?
买卖合同要式合同是一回事么?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您比较熟悉。在合同分类中,还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买卖合同要式合同是一回事么?以下我们从双方概念特征入手帮您解答下这个问题。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
·买卖合同保修附随义务什么情况下生效
一、买卖合同保修附随义务什么情况下生效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