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热线 18013892489
专利侵权著作权维权商标保护商业秘密
海关备案不正当竞争律师团队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
1、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2、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违反发包和承包方面有关法规的,均要受到相应处罚。
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规定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中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
(1)订立合同的依据
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2)设计费支付
设计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依国家规定约定。在2000年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但这一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抵触。《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或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3)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维护设计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4)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的责任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投计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并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5)违约责任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设计人完善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或顺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注意事项?
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履行公开招标的有关要求。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提倡总承包,禁止直接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共同承揽工程的联合体承担连带责任。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在具体的制定方面是非常严谨且规范的,它针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主要涉及到的事项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当然,不少企业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一系列的改变,不过其中还是有许多注意事项是需要我们事先了解的。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处理?现在企业单位中,有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用人方式,被您称作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虽说在提高派遣员工工作能力和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等发面,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也带来了很多的劳务争议,今天我们为您详细讲解一下,有劳务派遣的...


·因为工伤是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遭遇的
      因为工伤是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遭遇的,所以员工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才面临的危险。既然如此,用人单位作为应当对劳动者所遭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那么,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工资待遇如何计算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法律不仅赋予了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之一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法律不仅赋予了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劳动者,也是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但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样,此时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况才能进行解除。那实践中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什么 有下...


·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
      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有哪些 电的发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延长了人们的工作时间和娱乐要求等等,是一项里程碑的发明。在现代生活中照明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了,城市的亮化不仅能够让城市更美好,而且也是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佐证。在下文中,我们将针对照明亮化工程承包范围的问题,为...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 一、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中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算工伤吗?
       一、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算工伤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感染不属于工伤,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


·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做对自己有利?
      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做对自己有利?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一个完整的工程能够面世的话,那么不仅仅建筑方在修建过程当中付出了比较大的心血,对于开发商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工程在开发之初也是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的,因此如果工程质量不太合格的话,肯定对双方来说都是有损失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工程质量赔偿标准...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的核心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提出了技术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


·劳动纠纷强制执行立案后多久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6个月内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


专利许可驰名商标商标侵权计算机软件
技术合同域名纠纷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