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一般会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做出后积极促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一般会在交通责任认定书做出后积极促成调解,以达成双方的调解协议。但是,很多情况下,双方不同的诉求往往难达成一致,这时候,不愿意再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诉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提起民事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则由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原告。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加快诉讼的节奏。至于在个案中如何确定被告,请参看本书第一章技巧二。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因两个驾驶人肇事导致伤害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放弃起诉一方只起诉某一驾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写人法律文书。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要确定由哪级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区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仅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并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能得到补偿的多少与地域极为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会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
3、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明确的,可以一并加人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在诉讼中要求赔偿。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的计算,本书将在第二章具体详细地说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想主张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必须在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及时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正义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标,但同时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
综上,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了“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的回答。诉讼程序主要是确定原被告,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诉讼请求,及时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超过诉讼时效,以免处于不利的位置。还有需要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必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如果,需要处理交通事故的意见,我们建议去咨询更加专业的律师,以给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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