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解释中提及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是指符合社会公秩良德。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和有利于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临摹人、绘画人、摄影人、录像人可对设置、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再使用人必须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解释
“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
·著作权案件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
·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