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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确定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如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一时难以查明是哪一辆机动车肇事。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机动车不明,而不是驾驶人不明。因为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即驾驶人已经不明了,此时如果交通事故现场有机动车,可以通过机动车号牌、发动机编号的信息反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而确定肇事者。但是,当机动车也不明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肇事者,这才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3、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因此无法通过强制保险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4、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4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里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形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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