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样才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怎么样才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血液制品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血液当中还有其他的杂质,很有可能导致人体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因此违反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是血液类型的制品,将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判决。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任意、必要共同犯罪,事先、事中的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复杂共同犯罪,具体如下所述: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抢劫与敲诈勒索在一些地方其实是很相似的,因此很多人其实也无法准确的区分开,导致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定错罪。那到底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大部分的人其实并不了解,对此,我们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


·拒执罪诉讼申请办理中有哪些问题?
    什么是拒执罪?我相信这对我们平常很少接触法律的老百姓来说是很陌生的,几乎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有人就会说了,这不就是拒绝给你执行认罪嘛。其实并不是这样。那么就带着这个问题和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什么是拒执罪以及拒执罪诉讼......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


·亲告罪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亲告罪公安不立案怎么办?诽谤罪等亲告罪只要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亲告罪”,公安机关应当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按法律规定进......


·涉嫌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吗?
    涉嫌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吗?组织卖淫,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刑期在五年以上。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故意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量刑?
    故意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量刑?故意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会被判处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的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


·认罪认罚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当中,首次提出来的认罪认罚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国家是通过这种制度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主动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让当事人从心里面能够真正减少对社会的对抗,实现我国刑法的真正目的。尽管现在......


·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吗,减刑要注意什么
    说到无期徒刑,其实并不是很多人想象中那样,需要让犯罪分子坐一辈子的牢。那既然不用罪犯一直坐牢,是不是就意味着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呢?关于这方面,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吗。无期徒刑......


·拾到东西不还是不是犯罪
    按实际情况,捡了东西不还的,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占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物权法》第一百......


·最新韶关市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特殊的,所以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地区,我国对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仪器来看看韶关市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故意犯罪,而要是过失构成此罪的话,那么就不能构成此罪。同时法律中规定构成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些其实都是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