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规定轻伤二级是什么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刑法规定轻伤二级是什么罪1、过失致人轻伤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2、故意致人轻伤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按照《刑法》当中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相应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认定刑法上轻伤害的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我们先来看看该《标准》对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定义。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
    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一、什么样刑事案件可自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共同点和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共同点和区别是什么?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


·过失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过失犯罪构成条件都有哪些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


·高利转贷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以高利的方式转贷给他人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此时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高利转贷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高利转贷罪数额标......


·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什么?一、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什么?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特殊法条优于一般的法条,则一重法条来进行处理。法条的竞合的适用原则包括: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规......


·数罪并罚后还可以再加重吗
    数罪并罚后不可以再加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


·刑事案件从批捕到法院量刑有期限吗
    一、刑事案件从批捕到法院量刑有期限吗?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大约5个月内,刑事法庭从开庭审理到最后的量刑一般是六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


·法院羁押是什么意思 亲属被刑事羁押该如何应对
    刑事案件如果进入到了起诉审判阶段的话,那此时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其实也是可以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不过此时羁押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来办理,同时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实际羁押的期限。那这个法院羁押是什么意思呢?下......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强奸行为多数都被认定构成强奸犯罪,这个过程中需要了解清楚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然后与实际的行为最出对比,若完全符合的话,那么就能判定构成强奸罪了。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1、行为对象:“妇女”......


·我国刑法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


·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步就是需要确定管辖,我们知道刑事诉讼管辖有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它们是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区分的,即刑事立案管辖原则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刑事立......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该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