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一、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

可以采取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方式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任何涉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有辩护律师的。这些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之中,不得因为想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就毁灭、伪造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诈骗罪坐牢要还钱吗 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
    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话,此时必然是达到了规定的诈骗罪立案标准,否则一般是不可以按照刑事犯罪来进行处罚。而此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必然的,那因为犯诈骗罪坐牢要还钱吗?这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认定需要注意什么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


·怎么样才会构成强迫卖血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强迫卖血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强奸罪坐几年牢
    强奸罪坐几年牢,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


·什么情况下可免除死刑
    故意杀人可以说是最恶劣的罪行,法律也规定犯故意杀人的,最高刑可处以死刑。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死刑是可以免除的。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可免除死刑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阐述。一、什么情况下可免除......


·公民在犯罪后应该要怎样争取从轻处罚
    人有失足,马有失蹄。涉嫌犯罪后,行为人该做的不是怨天尤人,更不是破罐子破摔,放弃自己。而是应当努力悔罪,争取从宽量刑,有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公民在犯罪后应该要怎样争取从轻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


·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强奸是犯罪人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作为一项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强奸罪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处规定,为了逃避罪责,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犯罪预备......


·醉驾属于刑事案件吗,有什么规定?
    醉驾属于刑事案件吗,有什么规定?饮酒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饮酒驾驶机动......


·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处罚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暴力行为,而这里的暴力强度是很大的,严重的甚至可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要是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不管是对怎么样的犯罪,首先要先对嫌疑人的行为作出了认定,确认构成了犯罪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对敲诈勒索罪来讲同样如此,不过罪名不同,实际的认定与处罚也不一样。那到底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