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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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的分类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二、根据国内法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由以上法条可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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