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赔偿的复议期规定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刑事赔偿的复议期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的复议期规定是两个月时间。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二、刑事国家赔偿如何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现实生活当中国家赔偿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或者是其工作人员从事了违法的行为,导致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蒙受冤屈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此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受贿100万判几年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都是有具体的行为方式的。但反过来说,在有一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实并不是必然就会构成犯罪,因为大部分的犯罪都不是行为犯,此时需要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定罪。那您知道盗窃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吗?下......


·被传话时认罪算自首吗?
    社会之大,人之多,在我国,几乎每天,每分钟都在某个地方发生什么犯罪的事情,有些人是处于主观的故意,有些是因为一时太过气氛,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而为之,有些人是过失导致的但是无论怎样,悲剧都酿成了。有些人会害怕自己......


·管制拘役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一、管制拘役拘留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种类之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


·串通投标罪可否犯罪未遂?
    串通投标罪可否犯罪未遂?一、串通投标罪可否犯罪未遂?串通投标罪可以是犯罪未遂,(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


·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传销是一种犯罪活动行为,因为它扰乱了社会活动秩序,并且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传销对于一些知识或者辨识力不够的人而言具有一定的洗脑性,不知不觉间就哄骗着被传销的人把钱如同流水般花了出去。我们为您整理了非法传......


·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引诱卖淫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盗窃罪被判3个月拘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现实中,如果盗窃的数额不是很大,那在判刑处罚的时候自然做出的处罚也不会很重,有的罪犯最终是被判三个月拘役,而此时可能就在想是否可以同时被判缓刑了,毕竟被判拘役属于缓刑的适用对象之一。那究竟盗窃罪被判3个月是否可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吗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拘留。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故意人身伤害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人身伤害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刑诉的管辖权转移是什么意思?
    一、刑诉的管辖权转移是什么意思?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


·卖假酒35万能判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