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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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已向公众公开的,也不丧失新颖性,这就构成新颖性条件的例外。例外在时间上的限制为“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特定的情形限于以下三种:(1)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为不丧失新颖性,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这类国际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是我国政府承认的;其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首次被展出的。(2)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没有这种规定,所以,在规定的会议上发表后,再到那些国家申请专利的,就会丧夫新颖性。(3)末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例如,违反协议泄露的,因工作关系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而随意泄露的,均属这种情形。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形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一般需要提交证明文件。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有他人提出同样内容的专利申请,且在其申请日之后就可以破坏第二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应注意的是,在先的专利申请必须是由“他人”提出的才有效,而由专利申请人自已先后提出的两个或更多的同样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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