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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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为何多半不喜欢电话交流?
1、太烦了,骚扰电话太多
刑事辩护律师经常是“骚扰电话”的受害者,不仅有传统的骚扰电话例如要你办信用卡、要你买房子,而且有专属于律师的骚扰电话例如某法律网站找来的。我干脆手机设置骚扰电话呼入限制,也就可以安静点。当然,如果是客户电话或者熟人电话被限制呼入,他们应该懂得发个短信给我说明自己是谁。如果一些客户只喜欢打电话,我只能说他还是找别人比较好,没有微信或者看不懂短信的客户必然不是优质客户。
2、太忙了,不方便接电话
刑事辩护律师经常在办案途中或者在办案现场,难以有空接电话。而微信留言或者短信留言,既可以不影响律师办案,又能让律师通过文字留言知道当事人“要干什么”。今天上午我就接到两位当事人打来的电话,我直接拒接让他们留言。如果不是找我联系刑事案件,我直接回绝。如果是刑事案件咨询,我把助手的电话发给他们。
3、太琐碎,电话不能说清楚
经常有外地当事人找我办案,电话里很难说清楚,还不如直接把涉案罪名、办案机关、基本要求发给我,这样我可以做一个初步判断,然后约一个时间让他们直接来我办公室或者我家附近的茶庄。这时还可以让他们加我微信,直接把我的名片推给他们,上面有我的办公地点与所在单位。
4、用微信,可以直接传送资料
有些外地当事人需要传送拘留通知书等资料,我直接让他们加我微信。这也方便我知道涉案人员姓名、罪名与被羁押地,这也方便我给他们“报价”。文字与图片方便保留,而电话语音不能直接转化为文字。微信交流,当然也方便一些当事人支付咨询费用,电话还是有些“out”了。
5、用微信,可以知道对方是谁
虽然许多当事人的微信不喜欢用真名也不喜欢上传生活照片,但至少他的微信朋友圈能让我知道他是哪一类人。那些不愿意开放朋友圈或者只允许看3天的微信用户,我一般认为他们要么属于“不方便吐露身份”的例如公职人员、老板。如果他的朋友圈过于“时髦”,我则认为多半是“90后”甚至“00后”。
6、用微信,可以拒绝不喜欢的客户
有些客户总喜欢蹭咨询,甚至是一些律师同行也如此,这让我很不快。如果直言不讳只是咨询我可以接受,如果以委托律师为由蹭咨询,这就让我很不高兴,尤其是听取我的意见然后找比我便宜的律师。我一般只提供一次咨询服务,如果没有委托意向那还是就此打住吧。如果多次如此,我干脆拉入黑名单。
7、用微信,可以让客户感觉到很专业
我的微信中经常发布我的办案心得与成功案例,这其实是告诉客户我很专业。此外,我经常喜欢在外出办案时晒一下自己的工作情况,这其实也是告诉客户“我真的很忙”。我不太喜欢接电话,也不太喜欢微信视频,毕竟我难以保证自己随时有空。律师的专业,本就体现在他们需要主导时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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