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撤销缓刑假释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对这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处理,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一样。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但对上述犯罪分子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一)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达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缓刑或假释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或收押,而无需拘留和逮捕。这一主张是不妥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认定缓刑或假释罪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侦查,而且也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不经上述严格的法定程序就认定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构成新的犯罪,并以此为理由裁定收押或收监,就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甚至可能出现错案。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对缓刑或假释罪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将有犯新罪和漏罪嫌疑的缓刑或假释罪犯裁定直接收押或收监,回避了羁押期限限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目前看守所都建立了严格的换押制度,对上述罪犯如果没有拘留、逮捕手续,看守所很难接收。而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也不会接收未决犯。其实,依《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有法院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才能撤销缓刑、假释,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予以逮捕。(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由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无须进行刑事侦查,因而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就罪犯的违法事实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并及时将犯罪分子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并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对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为保证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就作出撤销裁定,而应当组织听证会,对缓刑、假释罪犯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达到了撤销程度,听取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意见、当事人的辩解及其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而且法庭应当事先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参加听证会,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根据我国现在对相关缓刑人士如果发现有新罪的话,针对于缓刑人士,首先会被取消其相关的,再根据现有的罪行和之前的罪行进行相关的重新判决、数罪并罚。一般来说涉及到重新在缓刑之间所判的罪行的话会根据最大刑罚来进行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是怎么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费是怎么收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刑事附带是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规的规定是不须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但当事人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不提起,而就民事部分......


·一、无锡醉驾缓刑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一、无锡醉驾缓刑判决书内容有哪些?无锡醉驾缓刑判决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的情况以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的信息等,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学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该案件适用缓刑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也需要予以列明。......


·刑法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用望远镜偷窥犯罪吗,怎么处罚
    现实生活中,一些目的和动机不纯的人,会有望远镜偷窥别人,但是您有没有考虑过用望远镜偷窥犯罪吗。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别人隐私的一种侵犯,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的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损失。对于此类行为也是需要严......


·醉驾要判刑吗?
    醉驾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


·云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是指犯罪人员乘人不备,将他人财物强行夺走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夺罪不是抢劫罪,它并不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抢夺财物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构成犯罪,那云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就这个......


·2023单位行贿罪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由于一些官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也是因为自身自制力的不足,有时会出现行贿的现象。除此之外,还会有单位或者企业作为行贿主体,进行单位行贿。对于单位行贿在判决书中会对于其涉及的法律条例以及涉案金额等作出说明。那么单......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一、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强奸罪既遂的判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


·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该怎么退赃
    具体量刑时,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


·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先向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高利息借贷给他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那么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你。一、高利转贷罪判多少......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是怎样的?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