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灭失怎么办?执行标的已经灭失那么法院就会终结案件的执行;判决交付物为特定物的,由于其可替代性较差,其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如果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就无法履行,义务人只能通过金钱赔偿代替义务的履行,而当事人往往难以就其赔偿协商一致,并且,容易对特定物的价值产生较大争议和纷争,因此,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特定物的价值。二、终结执行符合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三、执行终结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属于因一方没有履行判决而所要实施的行为,但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标的灭失而不存在了,那么对于此案件的执行也将会终结,标的特定物品是不能被其它所代替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