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一、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执行遗嘱委托的业务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律师事务所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委托业务,委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交付遗赠。

4、分割遗产。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执行遗嘱委托的有关原则

1、律师事务所办理执行遗嘱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2、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委托与管理遗产委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3、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委托契约的规定。

4、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5、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6、律师事务所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二、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与终结

1、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执行遗嘱委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委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委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委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

执行遗嘱委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自行解除。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委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委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律师事务所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委托,委托就宣告终止。

在继承遗嘱过程中,遗嘱的真实性和遗产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需要委托人及时进行鉴定并作出决定。遗嘱的继承一般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顺序继承,若有特殊情况的,立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有明确说明。


·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
    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一、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模板的格式是什么?撤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哪些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执行权
    哪些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执行权一、哪些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


·税务行政复议强制执行不服要怎么办?
    在中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成为税收法上面的纳税人,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强制执行不服要怎么办很多人有疑问,对于税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


·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
    没收个人财产一般都是针对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依法根据实况来没收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没收全部财产都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所有财产,不涉及到没有关联的家人亲属身上。您可能对这个没收财产还有疑问,就让我们来带领您一起......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一、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


·不能使用监外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使用监外执行的情况有哪些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


·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的时间为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止执行,能否再次提出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


·行政强制执行书送达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书送达方式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书送达方式有哪些?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


·执行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是什么?
    执行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是什么意思一、执行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是什么意思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限制高消费......


·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