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强奸罪被害人怎么找律师的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强奸罪被害人怎么找律师的一般来说不需要的,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如果仍打算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的,则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被害人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刑事内容的审理,被害人可以不参加,也可以不请律师参加。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亲友代理。如果符合以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否则只能自己参加诉讼或委托有法律知识的人代为诉讼。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如案件的受害者具有经济困难或是特殊原因的,我国的司法部门提供相应的帮助,确保这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办理,保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来说,为了能够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辩护成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进行辩护。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是什么意思?刑事辩护代理词有哪些内容?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怎么规范书写刑事辩护代理词。......


·肇事逃逸缓刑多长时间法院可以判下来
    肇事逃逸缓刑多长时间法院可以判下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等,可以从轻,即按最低法定刑判处,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有缓刑的机会。至于多久能判下来,只能看案件的......


·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多久?
    一、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


·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
    一、刑事案件三个阶段都是什么内容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


·假释期间犯新罪属于累犯么
    一、假释期间犯新罪属于累犯么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刑法中电信诈骗0万判几年
    刑法中电信诈骗0万判几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走私武器弹药罪武器弹药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境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单位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基本上对所有的违法犯罪的活动都规定的有犯罪主体。对诈骗罪也是如此,一般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涉爆行为吗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涉爆行为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指司法机关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一旦在这个时间内司法机关和原告都能用一切合法手段对罪犯进行刑事追究,而一旦这个时间过去,便不予追究,所以刑......


·强奸罪犯罪终止判刑是多少?
    强奸罪犯罪终止判刑是多少?强奸罪犯罪终止判刑是比照刑法当中的量刑处罚力度从轻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该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