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服刑人员减刑条件有哪些?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一、服刑人员减刑条件有哪些

1、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

“应当减刑”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可申请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处刑罚的长短,可申请减刑的条件包括: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对刑事案件减刑,往往都是在犯罪分子已经在监狱中服刑了,因为符合了规定的条件,从而为自己争取到了减刑的机会。而一旦被减刑了,实际服刑的刑期就会缩短一些,甚至还有可能被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出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假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一家公司经营战略以及经营内容的关键信息,一般涉及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可泄露商业秘密的协议,以保证公司运营的安全、公司利益不遭受侵犯。那么如果涉及泄露商业秘密,也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知道绑架罪的处罚非常严厉,可以对犯罪分子处死刑。那司法实践......


·批捕后会不会判刑
    视情况而定。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若果经查证后确无犯罪事实,则不会......


·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最少判多久?
    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最少判多久?一、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最少判多久?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对于共同犯罪人分为哪几种?
    对于共同犯罪人分为哪几种?(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判
    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淫秽黄色物品是人的精神鸦片,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是非常大的。我国政府对于传播淫秽物品,是有这严重的处罚制度的。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民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一般斗殴聚众能判缓刑吗?
    一般斗殴聚众能判缓刑吗?(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
    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一、哪些未遂犯不成立犯罪?(一)没有实行犯罪事实的“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


·公安刑拘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申诉书格式是什么
    一、公安刑拘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申诉书格式是什么申诉人:______,男,______岁,______族,______市______公司员工,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楼______号。被申诉人:______,男,______岁,______族,______市人,______......


·强奸罪刑期的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刑期的标准是怎样的?一、强奸罪刑期的标准是怎样的?强奸罪刑期的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三)对同一妇女强奸,......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1、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