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务侵占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职务侵占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怎么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一)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二)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三)两者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四)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五)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过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物,那一般就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而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毕竟这个时候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了,具有了参公的性质,也是处理公务,因而就不能在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关于拒执罪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关于拒执罪诉讼程序是什么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可以缓刑吗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可以缓刑吗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可以缓刑吗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


·无期徒刑考验期到底是多久
    对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讲,由于罪刑比较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都是比较大的,因此通常都是无法适用缓刑。因而说到无期徒刑考验期的问题,其实一般就是指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那到底这个假释考验期是多久呢......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


·醉驾申请复议成功是否还要判刑根据法律规定
    醉驾申请复议成功是否还要判刑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被处罚当事人已经签字,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案件管辖移送法条中是怎样规定的移送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管辖移送法条中是怎样规定的移送条件是什么?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严......


·绑架罪中出于泄愤致人死亡会单独定罪吗?
    绑架罪中出于泄愤致人死亡会单独定罪吗?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是不会单独定罪的;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


·新修正的刑法暴力犯罪给减刑吗?
    新修正的刑法暴力犯罪包括八种,而减刑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适用减刑只需要满足条件即可,与是否暴力犯罪没有关系。新修正的刑法暴力犯罪给减刑吗?的我们将在下面为您介绍。一、什么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


·行政拘留处罚未执行多久失效?
    行政拘留处罚未执行多久失效?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行生效;只要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的,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这与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过了6个月就不再处罚的规定,是两回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刑诉移送管辖的主体怎样办理的
    一、刑诉移送管辖的主体怎样办理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


·抢夺罪判几年
    抢夺罪判几年,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