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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把机动车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使用的,当事人驾驶证会被扣留,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当事人驾驶证。
2、无证驾驶的,由交警部门依法罚款,并拘留十五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到2000元的罚款:
(一)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
(二)当事人把机动车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使用的;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速度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法规并且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造成有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占有机动车,并且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行为人具有前款第二和第四种情形之一,则可以同时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存在第一,第三,第五或第八个案件中的一个,则可以同时被拘留少于十五天。
无照驾驶证的处理方法如下:
无论驾驶员是否违法,不得再次驾驶。相关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然后,根据驾驶员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处理:
1.司机提供驾驶执照,驾驶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驾驶执照,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违法行为情节处罚,不随身携带驾驶执照,及时交还机动车;
3.司机未能提供驾驶执照,并且因无驾驶驾驶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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