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会怎么判呀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在古代社会,快意恩仇一度被视为一种痛快的行为,一个有能力聚集众人的人似乎显得十分的酷,但是来到现代社会,这可是绝对不允许的,你必须为你的“大佬”地位作出应该的法律代价哦。聚纵斗殴这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今天就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它的量刑吧。虽然大家可能都大概知道什么是聚众斗殴,但是这在法律上却有比较详细的定义,所以我们还是要先来了解一下这个概念。我们根据词语的意思大概就能推测出它的意思其实是聚集一帮人打斗或者是争霸地盘,不过现在是法制社会,而不是旧的上海滩那样的帮派社会。有时聚众斗殴的目的是为了显示自己在某个地盘上的势力,有时呢,又是为了报复一个人。而聚众斗殴他的量刑标准是分为不同的种类的,那么就让我们接着往下看吧。我们知道凡是聚众斗殴总是会有一个头目分子带领着的,那么这个头目份子肯定要负起最主要的刑事责任,其他的从犯刑事责任相对头目分子来说要少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个重要的参照点,那就是要看他的恶劣程度。还有他是第几次进行这种恶劣的聚众斗殴。一般轻微的聚众斗殴,我们都是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量刑标准。怎样才算是轻微聚众斗殴呢?要看他参与的人数有多少,并且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影响是不是很大?造成的伤亡人数是不是很多,对社会造成的金额损失是不是特别巨大。一旦符合了这些条件的话,这就算非常恶劣的聚众斗殴行为了:1.其量刑标准也将上升到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附加的量刑计算标准,比如在打斗的过程中每增加一人受伤,就在此基础上增加量刑6个月,依次类推。2.同时再根据受伤的程度在适当的有可能会增加到一年之多。如果是不幸在打斗中造成死亡的话,法院也绝不会姑息了,法律也绝不会轻饶最严重的甚至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纵使你有再大的仇恨要报,也绝不能参照电视剧中的鲁莽英雄那样快意恩仇,这样只会增加自己的罪孽,同时仇恨也永远得不到解决,正确的途径应该是积极去寻找法律的帮助。一切都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是一个正确的英雄。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实践中,要是行为人投放的是真是的危险物质,那此时对公众的危害是比较大的,此时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话,此时虽然不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但却会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也是被认......


·嫌疑人先被监视居住被判刑吗
    嫌疑人先被监视居住被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绑架罪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
    绑架罪是继续犯还是状态犯?绑架罪是继续犯,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


·老人犯罪可以免除死刑吗
    一、老人犯罪可以免除死刑吗现行《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见针对老年人犯罪能否免除死刑的说法,没有一刀切的概述,只能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特别残忍......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


·一般的非法盗墓的叛死刑吗
    一般的非法盗墓的叛死刑吗非法盗墓是有可能被叛死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群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文......


·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申诉
    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申诉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


·数罪并罚中漏罪和新罪哪个重?
    数罪并罚中漏罪和新罪哪个重?数罪并罚中漏罪和新罪哪个重,要看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数罪并罚中的漏罪,要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即先将漏罪与原判刑罚进行合并,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时间即为还应当执行的刑期。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


·刑事诉讼法逮捕后应如何处理?
    司法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发现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羁押,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适合采取监视居住等缺乏控制的措施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怎么处理?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怎么处理?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


·犯刑事犯罪的未成年办案程序是什么
    犯刑事犯罪的未成年办案程序是什么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