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出一定的赔偿,也就是可以向侵权人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但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的话可能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这个是最保险的)

2、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强制保险如何赔偿。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3、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4、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今天我手里接到的案子就是5年后才去鉴定,所以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问题,而且仔细查看了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致伤残的相关规定,对于伤残鉴定的期限并没有限制,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去做鉴定,但是没有鉴定最后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进行鉴定的情况,如果最后鉴定出来构成伤残,这个时候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包含二层含义: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而涉及到诉讼时,当事人便要明确受到侵害的程度,受到的损失额是多少,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既涉及到治疗,又涉及到伤残鉴定的,1年诉讼时效以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为起算点尚可接受。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评定为伤残,只评定了三期时间,这时候我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按照伤残认定日开始起算,而是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为起算点。

5、权利主张日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是属于人身受到损害的话,那么法律规定此时适用的是特殊的时效,即1年,但具体的起算时间,可能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了解清楚。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其实都是正常的,而此时就需要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其实都是正常的,而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此时还要结合各自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最终才能知道要赔偿多少。那法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


·民事诉讼开庭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开庭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民事诉讼开庭费用交纳办法民事诉讼没有开庭费,只有诉讼费。所以也就没有关于开庭费用的规定,下面是诉讼费用的规定:201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对于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而言,其实基本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大多数的交通事故而言,其实基本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的,这个过程中就有严格的要求,其中首先要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基于此就要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等等。那究竟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


·中介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有哪些
    中介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有哪些?1、建议购买人明确自己的购买需求,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选房。2、选中房屋后,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3、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


·汽车交强险车船税多少
    汽车交强险车船税多少钱一、交强险车船税多少钱1、交强险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基本费率、优惠系数、车船税。家庭自用车交强险基本费率是950元。如果没有发生,每年优惠系数10%,最多优惠30%,也就是第二年855,第三年760,第四......


·在我国交通事故误工费多久?
    在我国交通事故误工费多久?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付一般情况下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付一般情况下,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但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纠纷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
    交通事故纠纷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那要怎样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既然已经产生纠纷了,双方之间肯定存在较大的分歧,解决起来会耗费一些时日,那交通事故纠纷多久能解决?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


·当出现交通违章时,我们如何缴纳交通违章罚款
    当出现交通违章时,我们如何缴纳交通违章罚款一、缴纳交通罚款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有违章没及时处理,就会有滞纳金产生,这其实是个误区。如果有了“电子眼”记录的违章,驾驶人要先到交警大队或车管所处理违章行为,拿到《公安......


·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吗?
    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吗?醉酒驾驶交强险赔偿吗?会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车辆也是属于财产当中的一种,因此在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进行保全
    车辆也是属于财产当中的一种,因此在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往往是按照对财产的保全进行的。那么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期限是多久呢?具体的包括方式又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一、交通事故车辆保全期限是多......


·交通事故无交强险如何赔偿标准2018是什么?
    交通事故无交强险如何赔偿标准2018是什么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