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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
我们发现很多关系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其实都是对具体的数额有要求的,此时不管是定罪还是处罚,基本上都离不开财物的数额。那对于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呢?而要是认定构成此罪的话,又应该如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如何处罚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多大的疑问吧。不仅是赌博罪,对于开设赌场罪其实我国也是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要求的话,则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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