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被强拆,究竟该告谁?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房屋被强拆,究竟该告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实施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该部门是属于被告。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三、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的因素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国家在整顿公民的生活环境,在没有经过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建造房屋,如果建造了国家会进行强行拆除。建筑房屋需要花费巨额的资金和精力,为了大家的辛苦钱被流失,首先大家一定不要违法建筑,要不进行强行拆除国家也是不会赔钱的。



·签房屋预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由于商品房交易时尚未竣工,相对来讲更易引起纠纷,购买的风险性也相对较大。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注意相关事项,避免将来出现纠纷。那么具体的,签房屋预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对此,我们整理了相......


·在我国带院子的平房怎么赔偿
    在我国带院子的平房怎么赔偿城市拆迁的话,很少会遇到有院子的情况,但是在农村的房屋拆迁的时候,有院子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会经常遇到的。一般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进行赔偿的,那么,如果有院子的话,肯定补偿款中......


·房屋租赁违约金多少是合法的
    房屋租赁违约金多少是合法的1、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2、违约金没有规定的......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住房难的问题,昆明市政府面向全市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推出了公共租赁用房保障项目,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简单装修、配套齐全、租金低廉的公租房居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房屋,促......


·“住改非”的房屋,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住改非”的房屋,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法律并未对“住改非”房屋补偿作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实践中,由于各地区基本情况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补偿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做法: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更够具体认定房......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买房子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活目标,买房子的总样众多,今
    买房子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活目标,买房子的总样众多,今天就由我们来讲讲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属于在农村集体共有的地皮上所建造的房屋,国家不颁发产权证,由乡政府给你“乡产权房”的买房凭证,很多人不免想知道小产......


·短期租房怎样避免纠纷
    有的出租人为了避免麻烦,因此会要求承租人租赁房屋至少半年或一年。但现实中,也是有短期租房的情况出现。不过相比之下,短期租房所产生的纠纷就比长期租房的多。那就短期租房而言,此时该怎样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一起在下文......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经常可以在电视中看到的报告无非就是某夫妻离婚纠纷等,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离婚不一定都会发生纠纷,也有协商分割财产的,一般主要是对于房产的分割,很多人想要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房子楼上漏水该找谁?
    房子楼上漏水该找谁(一)楼上邻居漏水原因——找楼上邻居协助处理1.楼上住户装修房屋、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行为,破坏了地面的防水设施;2.楼上住户地板、水管等防水材料使用年限过长导致自然老化,超过质量保质期,在正常情况下的......


·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如今尽管买房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租
    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如今尽管买房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租房同样也面临的压力不小,毕竟房租虽然一直在增长,但是租客的一些权益并得不到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其实租售同权政策的出台还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将要为您......


·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
    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一、房贷属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