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法中移送管辖是指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行政处罚法中移送管辖是指什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应首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样,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刑事处罚是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移送管辖的规定,能够起到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作用。对避免“以罚代刑”现象、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更好地保护公民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政机关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既起不到法律制裁的威慑作用,怂恿了犯罪,也不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反之,如果对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施之以刑罚,就会扩大打击面,同样不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因此,需要准确地划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使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二、行政处罚的条件有哪些?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运用得好坏、是否得当,关系着社会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所以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讲,就是:1、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否则,行政机关无权处罚;2、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3、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一般有主观上的过错;4、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5、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如果其经过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当移送管辖,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犯罪案件,行政机关无权处理。



·管辖移送后举证期限是怎样的
    管辖移送后举证期限是怎样的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仲裁裁决的级别执行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仲裁裁决的级别执行管辖规定是怎样的1、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2、其次、......


·财产侵权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财产侵权管辖范围包括哪些?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


·对保险纠纷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


·对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有哪些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我国处理非法集资哪里管辖?
    国家对社会恶劣程度极强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方面是给予高度重视的,除了在对非法集资中的犯罪分子判刑和处罚上有非常高的标准以外,还对专门管辖和处理案件的部门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便于公民遭遇案件之后能够快速报案。那么我国......


·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1、各市中......


·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
    一、批准逮捕阶段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审核吗?1、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有的案件是有必要提出管辖的异议的。2、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名誉权有争议的案件是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名誉权有争议的案件是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管辖权移送程序和时效中断之间存在关系吗?
    管辖权移送程序和时效中断之间存在关系吗?管辖权移一般都是会导致时效中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