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专利法专利权授予的条件都有哪些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前提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或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

再来说说外观专利: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美观性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专利法》中的要求,申请授予专利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同时,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若是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发现专利权有不符合授予专利任何一个条件的,那都可以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


·合作作品中著作权人为谁
    一,合作作品中著作权人为谁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


·著作权保护客体不包括什么
    著作权保护客体不包括什么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2.不适用于著作......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可撤销吗
    一、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可撤销吗?1、可以的,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


·商标代理委托书和委托合同一样吗?
    商标代理委托书和委托合同一样吗一般来说,委托书是双向的,是合同的一种,应是一样的,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双方法律行为,双方......


·商标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权怎么认定?
    一、商标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权怎么认定?传统的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与一般法的管辖并无特别之处,以我国为例,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后来的......


·对于省著名商标如何续展?
    对于省著名商标如何续展?一、对于省著名商标如何续展?省著名商标续展的具体程序是:(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


·商标侵权取证后一年多才起诉合理吗
    合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


·商标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如何起草?
    商标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如何起草?商标只有注册后,才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但是注册商标的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事宜较为复杂,一般单位和个人都会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双方会就此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那么,商标......


·商标转让合同违约注意事项有哪些
    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想将其对商标的专用权转给他人作为商标的专用者时,需要按照必须的形式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这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合同签订之后也不能疏忽大意,让我们看看商标转让合同违约注意事项......


·商标续展时间一般是多久?
    商标续展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商标变更和续展一般都在一个月到三个月左右。(二)变更和续展可以一并办理,时间也差不多。(三)办理快慢跟申请人所在地区有关,因为变更续展处的审查员按地区管辖。(四)转让、续展、变更等成功后会发......


·商标法网络侵权如何进行处理?
    商标法网络侵权如何进行处理?商标法网络侵权的处理是首先对于证据进行一个尽快的收取,因为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非常充足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然后就是向法院来递交相关的诉讼材料,比如说有一些起诉状还......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