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未遂的种类有什么2023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犯罪未遂的种类有什么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谓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所谓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刀砍杀被害人,在砍杀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杀人行为。一般说来,实行终了的未遂较之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更接近于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处罚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发妻另结新欢,遂将足量灭鼠药掺入其妻的饭食中,其妻在吃饭时感觉饭中有异味,便将饭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觉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为属于能犯未遂。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对行为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不能犯未遂虽然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在客观上不可能实际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能犯未遂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较,不能犯未遂毕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于能犯未遂。因此,在案件其他情况相同的前提下,对不能犯未遂的处罚一般应当轻于能犯未遂。?二、犯罪未遂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行为着手之后,进入犯罪实行阶段。若此时,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那么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而这里意志之外的原因,要求是能够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也就是欲犯罪而不能。而相比犯罪中止,虽然也有可能发生在实行阶段,但这主要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怎样的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怎样的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


·当事人监外执行一年刑期满了会怎样?
    当事人监外执行一年刑期满了会怎样?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


·暴动越狱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此时需要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积极的改造自己,争取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这样才能早日出狱,重归社会。但有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居然想要通过一些手段越狱,甚至不惜采用暴力行为来让自......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
    一、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的,刑事拘留关押一天算一天,不区分是否为节假日。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法院如何确定强奸罪的刑罚
    法院如何确定强奸罪的刑罚一、法院如何确定强奸罪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


·拒执罪的办案主体是哪个机关?
    如果社会主体无视法院的判决并且在明知判决内容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不仅有可能对案件的当事人造成损害,甚至还有可能会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必须得到处罚才能防止更多的人效仿这样的违法行为。那么,拒执罪的办案主体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怎么判刑?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怎么判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当中390条所规定的行贿罪来进行三年以下或者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判决,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行贿......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刑法》第143条在修正前后都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说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有“足......


·抽逃出资后又补齐还构成犯罪吗
    抽逃出资后又补齐还构成犯罪吗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无进”,往往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是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盗窃罪怎么认定为情节轻微
    盗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一千元属于盗窃情节轻微。盗窃一千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


·取保的刑事还能转治安吗
    不可以。因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两部性质不同的法律,所以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不能相互转换。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