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房子纠纷中介找谁来进行处理?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租房子纠纷中介找谁来进行处理?找仲裁机构或者法院。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综合上面所说的,租房子一般是可以直接找中介的,但如果双方出现了纠纷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就一定要找到相关的部门,只要这个地方有管辖权那么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房屋凌晨遭强拆,法律维权能还我公道吗?
    房屋凌晨遭强拆,法律维权能还我公道吗?是可以的;房屋凌晨遭受到强拆的,如果强拆是违法的,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是会还被拆迁人一个公道的。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


·46万房子公证费多少
    46万房子公证费多少钱?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对于房子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般都会先了解一些再去买房,一来能够让自己更熟悉购房的步骤流程等,二来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让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买房之......


·一、买房备案了还需要网签吗?
    一、买房备案了还需要网签吗?买房是需要进行网签的,不管是买二手房还是买新房,都是需要网签的,网签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防止“一房多卖”,如果一套房子已经网签了,那么是不能再次进行网签的,网签是可以进行撤销的,撤销......


·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
    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一、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怎么办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房后将案涉商铺出租,可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故可以认......


·网上二手房
    网上二手房这个也不能一概而论,有虚假房源,当然也不乏有真实房源的。在网上找房,会辨别房源是关键。记住假房源的普遍类型:1、低价钓鱼故意降低价格,报价比实际价格低很多,先把人骗过来再说。2、无中生有房源......


·公积金买第二套房子可以吗?
    公积金买第二套房子可以吗?可以。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若借款人在购买第一套房时,也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并且还未完贷款,则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就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若第一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


·进行房屋租赁的,通常承租人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进行房屋租赁的,通常承租人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租赁房屋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一般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签了购房合同毁约会怎么样
    签了购房合同毁约会怎么样?签了购房合同毁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过错方是怎样的规定的?
    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会对共同的房产进行分割。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协议处理,协议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给双方一个公平的结果。那么,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过错方是怎样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


·婚后个人财产买房的方式有哪些?
    婚后个人财产买房的方式有哪些?有以下3种方式:1、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并且经过公证,这样婚后财产就按照该财产协议执行,但是这个很多人是没有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明星和富商结婚,都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在近年来发生得较多,对于购买者除了要了解具体
    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在近年来发生得较多,对于购买者除了要了解具体的购买要求外,如果遇上拆迁的其补偿归谁所有也要做一定了解,避免日后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那么农村房屋买卖拆迁补偿该归谁所有呢?下面就由的我们针对此问题做......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