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业编制人员缓刑的后果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我国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也是属于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所以有些人也会把事业单位的这部分劳动者判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列当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当初也是经历过各种考试和审核以后才能上岗的,内部的管理相对也比较严格,如果事业编制人员因为一些行为被判处缓刑的话,工资待遇等各方面都有影响。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事业编制人员缓刑的后果是什么?
事业编制人员缓刑的后果是什么?
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法律的适用有溯及既往原则,因此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种情况: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须降低原任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
第三种情况: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是这类人员的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都应相应降低。
第四种情况:
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由此可见,事业编制人员缓刑的后果目前在我国分为了四种不同的情况,因为我国在06年1月1日以后颁布了最新的条令,如果是在此之前被判处缓刑的话,那么可以对事业在编人员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换,在06年1月1日到07年6月1日的这段期间被判处缓刑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职务都会相应的下调。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一些危害社会和谐和人民安全的违法乱纪的事情的话,公安机关在经过侦办以后,肯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是逮捕毕竟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名誉问题,所以在进行逮捕的时候,必须遵循刑诉法......


·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吗?
    一、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吗?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首先得说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却不一定都要逮捕。这是因为,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犯罪,还有更关键的一点是这个人是否还有社会危险......


·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引诱他人吸毒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是什么?
    移送管辖就是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其中的详细细节内容,在打官司时需要去别处打,非常疑惑情况的发生,那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


·非法集资诈骗罪如何举证?
    生活中,不法分子通过诈骗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受害人在报案时有必要保留相关的证据,警察才能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定夺。那集资诈骗罪如何举证?本......


·挪用资金罪轻罪辩护的条件有哪些?
    人们在犯罪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找律师为自己打官司,律师处于对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往往会对案件进行了解分析,最后往被代理人好的方向辩护,所以在法院案件开庭时,是否正确的选择辩护策略直接影响这法院是......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哪些2023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哪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


·涉嫌强奸未遂怎么判刑处罚
    涉嫌强奸未遂怎么判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六条同时也规定了对......


·入室盗窃罪当场抓获,该怎么判刑
    众所周知,盗窃他人的财物会构成盗窃罪,是会判处刑罚的,那么如果潜入他人家中进行盗窃,但是不幸当场又被抓住的时候,你知道又会怎么判刑吗?我们在下文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一、入室盗窃当场抓获,该如何判刑我国《......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