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或者从轻?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为了社会的安定,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管理秩序的一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但是也有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那么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呢?我们这为您介绍一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上全部内容是关于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回答,可以看的出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是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和精神病患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的违法行为也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本站欢迎您来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类型一、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具体类型(一)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


·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


·对于遗嘱执行人写谁的名字?
    一、对于遗嘱执行人写谁的名字?遗嘱执行人应该写在遗嘱的约定的时的执行人员的名字,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一、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需要收监。对怀孕的妇女适用于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强制执行时没有偿还能力的能不能拘留?
    1、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后,发现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不可以进行拘留。执行申请人可以表示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执行申请人在将来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


·暂予监外执行的疚病范围是怎样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疚病范围是怎样的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


·一、遗嘱执行人多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遗嘱执行人多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执行人多人是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行......


·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
    谁来进行代理执行遗嘱?代理执行遗嘱的是遗嘱人指定的。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仲裁裁决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


·侵犯名誉权的强执执行可以吗?
    侵犯名誉权的强执执行可以吗?如果侵害人不执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侵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延迟一日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是直接在报纸上刊登相关文章,费用由侵害人承担。二、侵犯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侵......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