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二、什么情况构成诽谤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以上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内容,相信您对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都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如果有他人捏造事实散布虚构的谣言来损害我们的名誉诋毁我们的人格时,我们就可以向法院告他诽谤罪,如果他人诽谤我们,是需要我们自己去向法院告发的,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出售假币罪的犯罪认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国公民有制造、销售假币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如今随着我国各种法律制度的不断增强,其实像销售假币的这种行为已经比较少见了。尽管如此,您对于......


·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


·管制的期限是多久,管制与拘役有什么区别
    管制的期限是多久,管制与拘役有什么区别虽然管制也是属于刑罚的五大主刑之一,但要是被判处管制的话,一般是不会给予关押,但同时要适用社区矫正的。自然管制也是有期限的,而相比其他的刑罚,管制的期限也是比较短的。那究竟管......


·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
    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一、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不看纯度的;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区别有哪些?
    1、赔偿主体不同。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


·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偷东西是我们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但对于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此时必须要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时,在不同的地区关于盗窃罪的量刑都还有所不同,......


·己关押两年未判刑怎么办
    己关押两年未判刑怎么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怎么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会进行预防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根据主单位招标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需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则需向检察院提......


·多少金额可以定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处罚?
    对于很多侵犯财产的犯罪来讲,在对相关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数额确定。那么实践中,多少金额可以定诈骗罪呢?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个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介绍吧。一、多少金额可以定诈骗罪根据《最......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什么,处罚是怎样的?
    您在生活当中都有献血的经历,在进行献血的时候,一般医护人员会对献血人员的血液进行检验,只有经过合格以后才会进行抽取使用。所以说通常情况下,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使用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是不允许非法使用的。下面我们就为......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


·刑事责任年龄起算标准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我国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此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龄标准,则就不视为犯罪,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起算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