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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驾驶车辆时间特别长的这部分老司机,对于自己驾车的技术是非常的自信的,他们自认为遇到任何道路紧急状况都能够在自己控制范围内脱险的,所以有些人就是后期形成了一种老油条的心态就干脆不买交强险了。可能这些人从来都没有考虑过未买交强险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未买交强险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机动车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对方车主违反规定,没有投保的话,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购买交强险有什么后果?
(一)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该机动车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只有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补办交强险后,车辆才予以退还。并且不投保交强险会导致车辆不予年检,不得上路行驶,一旦发现,要进行扣分、没收驾照、罚款等处罚。
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有关法律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未买交强险的赔偿当然是由交通事故当中的主要责任人自己承担了,没有买交强险造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损失,您就不要考虑保险公司这方面的赔偿问题了,交强险尽管说是国家强制要求买的,但也不可能在投保人根本就没有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做冤大头来进行赔偿的,这生活中凡事无绝对,车技再怎么好也难以保证就不会出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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