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年有期徒刑可以缓刑吗?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当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入狱时,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有缓刑的机会,那些危害较小、不构成重大犯罪的罪犯可以有机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考验,而对于一些重大犯罪则没有缓刑的机会,那么一年有期徒刑可以缓刑吗?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综上所述,我们得知了一年有期徒刑可以缓刑吗这个问题的答案,那就是可以缓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缓刑期间,犯罪人应当遵守法律政策,维持良好的社会行为,否则一旦再次触及法律,将收回缓刑的机会,执行原判的刑法。



·认罪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之后,一般是会受到较为严重规定处罚的,对于民事主体,在遇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不管是否导致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得到救济的请求,有些犯罪主体,在司......


·环境监管失职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


·刑法286条判几年
    刑法286条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具体的量刑是: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对传销几乎都避之惟恐不及。传销不仅可以害人钱财,有时候更严重的时候会害人家庭,因此传销活动都是害人害己,人们都避而远之。而且现如今我们国家对传销也是严厉的打击,同时刑法对传销活动罪也有了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案么
    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类型有几种,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对自诉案......


·虚假诉讼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罪可以说是新增不久的罪名。但您可不要以为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作证的行为,那么就一定会构成此罪。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这个犯罪只会存在与民事诉讼当中,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里面即使有作假的情况,此时也是不能认定......


·供应血液事故罪定罪量刑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一直都是公正的,供应血液血液制品危害他人健康,严重的甚至会危害到社会。那么供应血液血液制品事故罪便是一个不可轻罚的罪行,至于供应血液事故罪定罪量刑的具体内容也许很多人还有所不知,下面我们就为您......


·2023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赌博类犯罪当中,除了有我们比较熟悉的聚众赌博罪以外,还有开设赌场罪,但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法律中要求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在2018年开设赌场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常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具体行为,主要都是对公共秩序作出了破坏,侵害了国家保护的法益,因此才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此罪的处罚不同。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常州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内容吧。1......


·“虐童罪”入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虐童罪”入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虐童罪”入刑标准: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


·寻衅滋事罪最轻怎么判?
    一、寻衅滋事罪最轻怎么判《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