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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税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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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所有的行政行为在规定的程序之下都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因为对于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能去采用消极的态度不面对不处理,就算心里面存在争议也有非常公开透明的司法救济的方法的。下面我们要介绍的内容主要是行政复议与税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税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2、税务强制执行

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时,《行政处罚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 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 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 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 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一点,行政复议与税收强制执行这两者根本就不冲突的,但是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经给了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提起行政复议了,在行政复议期间肯定不会有其他强制性的方法去针对税收相对人的,只有行政复议失败了仍然不履行,那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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