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

当一个公司成立之后,就会收到一定的资金来进行支持,但是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并不太了解关于资金的相关事宜,那么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是否需要验资?根据相关的说法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到位是否需要验资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认缴合理出资数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二)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1)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① 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② 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 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④ 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⑤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2)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的规定复杂,因此,以土地出资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显得相当地复杂。一般而言,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仅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称出资的标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其次,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历史沿袭下来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的情况,对于这些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使用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否则就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的价值。这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变得不实,违反公司法所确定的资本确定原则,在内部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外部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以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履行方式

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除了将土地实际移交给公司外,还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应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完整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完全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

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都属于出资义务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未交付土地意味着出资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损害着公司的财产利益。未办产权登记则意味着出资人对土地权利的保留、公司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缺少法律的效力以及随时有可被追索的风险。

3、税费成本

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在计算投资人纳税额的问题上,根据不同税种其处理有所不同。

本站平台的我们提醒您,不管是公司在成立之初,还是公司在入股时,公司的股东都应该对自己公司的收支成本进行一定的验证,这也是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麻烦出现。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股东的退出方式有: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办五险一金需要什么证件
    职工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1寸白底照片、个人信息登记表。如果在其他单位曾经缴纳过社保的职工填写社保增员表就可以了。单位需要提供的证件有: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


·公司法人股东被吊销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司法人股东被吊销的情形包括哪些我国工商局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我国境内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且公司在刚开始创办的时候,是需要到各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也有可能会直接吊销公司的营业执......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公司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那么公司的类型有哪些?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承担什么角色?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随我......


·在我国装修公司法人可以几个
    在我国装修公司法人可以几个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结合市场需求的,只要和营业执照上是一致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其具体的经营细节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制定,但是总体来说,公司必须要遵循我国的公司法,依法登记公司法人代......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公司法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事项作出规定的法律,在实践中,公司内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为了更好地适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


·公司裁员赔偿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裁员赔偿2020年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公司股东能否为被告方?
    公司股东能否为被告方公司股东能作为被告,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公司安排调岗位不服从离职有补偿吗
    有。调整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单位调动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变更的,不能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用人单位违反......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随着公司企业制的迅速发展,股东的出资能够加快公司企业的资金运转、改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为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那么,我国公司法法律对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何规定下面由我......


·公司解散股东怎么算账
    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退出,并拿回投资。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清算: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


·公司法连续三天不上班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连续三天不上班相关规定有哪些有时候,由于员工有些特殊情况,未与公司说明原因就连续三天不来上班。关于公司法连续三天不上班相关规定有哪些,我想有许多人都不太清楚。而若是公司连续三天不安排工作又将怎么处理呢?......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