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法修改了偷税罪有什么不同?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新刑法在随着时代的变化,在不断的改变,做出新的修改,对于偷税罪也不断的维护修改,以保证国家的收入和人们对自己的义务的认识,那么新刑法修改了偷税罪有什么不同?对名字做出了修改,对逃税的概括性表述,下数额标准也进行修改,面本站具体带您介绍相关内容。

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

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修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3.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没再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致认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因此,最后的法律条文改成“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是否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拒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税务机关就应当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作了规定。第四款中“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并不是指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到第三次逃税该受到行政处罚时,就应当定罪,无须再达到构成逃税罪数额、比例标准的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本条第四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是针对达到第一款规定的逃税数额、比例标准的逃税人而言的。因此,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与以往的相比在逃税数额以及标准上进行修改,对逃税的行为多刺不改也要加强思想上的教育,逃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初犯,国家予以改正的机会,并不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对逃税罪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对自己的义务负责。


·2023逃税罪有什么特征
    2023逃税罪有什么特征一、逃税罪有什么特征(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


·未成年抢劫罪判决怎么判?
    未成年抢劫罪判决怎么判?什么样的处理才是最好的?怎么才能为未成年人做更好的判断?今天法律我们就来带您认识一下什么是抢劫罪,该从哪方面理解才是最好的,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什么才能算得上是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


·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多久?
    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多久?重大经济犯罪一般拘留37天,经济犯罪是非常多的一类刑事犯罪,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是最常见的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刑事诉讼法时效规定如何?
    相信您通过网上的一些消息,或者是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电视剧上有了解国刑事诉讼时效。一个案件的诉讼时间是有限制的,当民事权利被伤害的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便不再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时效......


·杀人要判死刑吗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杀人要判死刑吗哪些人不适用死刑在古代一般都是杀人偿命的,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毕竟有时候杀人可能是出于过失,而有些情况下则是因为对方属于罪大恶极之人,因此才会奋起杀人。那就当代的刑法规定来......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


·公安机关逮捕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吗
    一、公安机关逮捕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吗?公安机关逮捕前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


·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时,情节严重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和其它犯罪一样,信用卡诈骗罪也分为既遂和未遂。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认定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认定上。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刑法盗窃罪处罚是什么?
    一、刑法盗窃罪处罚是什么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


·被害人可以进行刑事案件抗诉申诉吗?
    被害人可以进行刑事案件抗诉申诉吗?可以的,被害人可以对刑事判决部分提起申诉或抗诉。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


·刑事自诉案件可否报案
    不可以,刑事案件中,刑法中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自己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即使去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是刑法规定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最新佛山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