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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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具备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给予这种许可,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强制实施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后,将请求书制作成副本送达到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作出陈述,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作陈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可作出强制实施许可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强制实施许可,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待行使强制实施许可,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
获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享有专利权的独占使用权,也不得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并通知专利权人,同时登记、公告后生效。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强制实施许可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和允许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对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不服的,可以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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