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近年来股票市场乱象丛生,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广大股民的案件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六》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在第九条加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弥补刑法条文不足。那么,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具体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解答。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施行。
相关规定: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结果犯,即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而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虽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成立犯罪。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当遇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发生时,我们就可以看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损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于公司上市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注册资本变更需要3个工作日左右,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2、公司变更登记附表......


·关于公司法人多久能变更
    关于公司法人多久能变更国家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公司名称在登记注册之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可以变更”。《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


·疫情公司降薪违法吗
    疫情期间企业降薪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


·公司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吗
    公司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吗?任何公司的发展都需要一个完善的法规章程来约束包括领导的行为,因为一个公司的发展不能收到任何个人的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就是保障公司的正常发展,确保公司不会出现大的经济发展波动,那公......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摒弃了自己的专业,开始了自主创业。但是对于刚刚开始创业的小白们来说,管理好一个公司就显得任务相当繁重,需要考虑的事情也尤其之多,其中最为关键的问......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化,越来越多的毕业大学生和行业精英选择自主创业、开办公司,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通过修订出台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流程......


·分公司签署保证函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分公司签署保证函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公司怎么注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公司怎么注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开设公司,他必须要经过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流程,只有经过这个流程才是合法的,公司否则的话,那么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我们国家的评估公司他也是......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


·申请设立股份公司要什么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公司要什么文件一、申请设立股份公司要什么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其的验资证明;(五)发起人......


·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合理吗
    担保公司把抵押物变卖,合理吗一、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是什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