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窝赃罪量刑标准是多久?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窝赃罪是指将赃款或者脏物进行窝藏,这种行为是非常影响社会秩序,无论该脏物是否是有你本人进行犯罪得到只要是将脏物进行隐藏都是属于窝赃罪,那么如果窝赃一旦成立。窝赃罪量刑标准是多久?一般严重的话是属于三年以下的尤其徒刑,如果严重的话就是3~10年的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窝藏行为不一定就是窝脏罪,如果是事先预谋商量好帮犯罪分子窝藏赃物的,那就是共犯,给你赃物的人犯什么罪,你就是什么罪的从犯,一般可以根据情节,就该罪减轻从轻,具体量刑要看给你赃物的人犯的什么罪.如果不是事先预谋的,一般就是窝藏罪了,窝藏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是否严重主要看给你赃物的人犯的什么罪,以及赃物的价值。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指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款、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为犯罪分子窝藏赃款、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罪犯提供藏匿赃款、赃物的处所或积极帮助罪犯转移赃款、赃物。(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窝赃罪量刑标准是多久?首先我们要知道犯罪所得来的赃款都是不义之财,是不能进行使用的,必须上交给公安机关,如果一旦被发现使用赃款那就是窝赃罪,所以一旦得到犯罪所取得的资金或者是财物要在第一时间上交给公安机关。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多少年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多少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客体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铂......


·涉嫌故意伤害加抢劫罪可能判缓刑吗
    涉嫌故意伤害加抢劫罪可能判缓刑吗一、涉嫌故意伤害加抢劫罪可能判缓刑吗?涉嫌故意伤害加抢劫罪基本是不会判缓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是谁?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是谁?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遗弃婴儿是什么罪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来说,拒绝扶养包括具有扶养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按照......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


·缓刑结束后就没事了吗?
    刑事诉讼过程中,其实罪犯可以争取一下缓刑,如果法官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宣判了缓刑的话,则此时暂时可以不用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不过会有一个具体的考验期。那是不是过了考验期罪犯就没有事了呢?关于缓刑结束后就没事的问题,我......


·最新刑法破坏军事通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刑法破坏军事通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最新刑法破坏军事通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死刑判决书样本是怎样的,内容有哪些
    死刑,是众多刑罚当中的极刑了,一般情况下,法院也很少也不会轻易的判决死刑。每当电视上法官大在宣布法院审理结果的时候,都很严肃,尤其是被判死刑的时候。那么,死刑判决书样本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死......


·故意伤害罪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
    故意伤害罪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多少?故意伤害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不是统一的,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的区别是什么
    现在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一些案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对于宣判时提到的,无期徒刑之类的我们还是有所疑问的。那么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的区别是什么呢?什么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有关这方面的......


·刑事自诉状格式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状格式是怎样的一、刑事自诉状格式是怎样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被告人被控告......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