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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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申请日: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之日。
5、优先权日:指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提出这一申请的日期要求,称为优先权日;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6、发明人、设计人:指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7、专利的分案申请:指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分案申请。即将一项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申请。
8、专利申请复审: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的专利申请的决定,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
9、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法。
10、说明书摘要: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作简要的说明。
11、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为依据制作的,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2、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13、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14、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指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已批准的专利的宣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项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理由和证据成立,公告宣告该授予的专利无效的宣告。
16、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使用权,具备下列两种情况,可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其实施强制许可,获得批准后,享有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使用权;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7、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1)假冒他人专利;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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