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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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应当办理优先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即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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