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中国社会,一些企业为了对自己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起到一个保护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在中国社会,一些企业为了对自己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起到一个保护作用,会规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再同类行业里面或者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里面进行任职,也就是所谓的竞业限制。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金额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金额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对于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应超过两年。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于超过两年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不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其次,支付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此处是否是属于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此处不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次性给付,应当从其约定。从某种程度上讲,一次性给付更有利于劳动者。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金额处罚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金额规定的相关内容。企业之所以设定竞业限制,无非就是保护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劳动者非法泄露给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当然,就算是没有竞业限制,劳动者也应该自觉遵守对企业的相关信息的保密行为。


·股东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一、股东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


·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有什么规定?
    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有什么规定?由于我国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很多人开始通过开办小型公司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国家不仅在宣传上号召人们创业,而且在具体的政策方面也对于小微企业有所倾斜,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


·公司法职务侵占方面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职务侵占方面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南京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南京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一、南京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要先向南京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由南京工商管理局联网查询公司名......


·分公司的租赁合同怎么签?
    分公司的租赁合同怎么签?1、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住房具体情况合同要写明住房用途合同中要约定好租赁期限。2、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修缮责任的承担住房状况变更转租的约定违约......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体有哪些?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体有哪些?一、合伙企业财产有哪些?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


·一、签订分公司合同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分公司合同需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


·公司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1、并购决策阶段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上市公司,由于发展受限,各种原因造成运行受阻,所以一般公司都会进行资金重组,进行整合公司,对其经济效益、人员状况、内部管理等问题进行调查,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都有什么......


·公司合并后有哪些
    公司合并后有哪些法律后果一、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合并后必然有一个或者多个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合并的各方公司......


·三个股东怎么分配股份
    三个股东怎么分配股份?三个股东分配股份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个人出资额÷三人出资总额×100%。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减少吗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减少吗注册资金代表着公司拥有财产的实际数额,只能够反映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你公司实力的一种象征符号,证明其至少能够承担同等注册资金的风险,很多人都想知道,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减少吗,将在下文之中为你详......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