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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如何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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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及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涉及到连续买卖或合同价款已履行,但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等现象,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只对执行阶段提出的异议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案外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艰辛重重。
    《民诉法》第99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且还为当事人申请异议的规定,并未涉及到案外人的相关权利。此时有的法院是参照执行程序中有关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规定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在处理方式、审查、处理期限上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也并没有司法解释或文件规定,对诉讼中财产保全案外人的异议参照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处理,因此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案外人异议得不到法院的重视,甚至有的法院连一个针对案外人异议书的书面答复都没有,似乎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此时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案外人提起另一个确认之诉。这就使案外人不得不陷入一个长时间的诉累之中,同时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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