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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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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

《证据规定》虽然摒弃了将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私自录音、拍摄所获资料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规定,而代之以不得”分割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条件,但它仍属原则性规定,不仅非法的界限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首先,什么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民事侵权理论的角度,对其判断标准就存在争议,侵权理论在侵权构成上有三要件,而理论上的最新发展认为,上述构成要件并非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侵权的构成无须损害后果,甚至无须主观过错,因为权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界限,只要越过这一界限,即使并未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仍然构成侵权。其次,是对合法权益范围的界定。公民的绝对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所有仅、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合法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害都属于侵权。再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的“法律”范围是什么?因为对法律可以作很宽泛的理解,既包括宪法和法律,也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等。由此看来,民事主体私自取证的合法空间不是由紧到松,由窄到宽,而是由松到紧,由宽到窄,至少,取证的合法空间没有变宽。



  许多人以为,公共利益是违法取证的保护伞,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以非法的取证手段获得的证据就具备证据资格,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人格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或者说,目的正当性、神圣性可以决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免责性,使非法取证行为得以合法化。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法庭对非法取证造成的侵权的处理,即对这种手段侵权与否的判定,通常不受公共利益的影响。比如,记者偷录偷拍时涉及公共利益的,其报道结果可能不会侵犯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等人格权,但即使在此情况下,记者的偷录偷拍仍然可能侵犯对方其他权利。



  总之,不仅非法取证所获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行为本身也可能会承担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后果可能不是否认因此而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资格,而是追究取证者实体法上的责任,如侵犯他人隐私权、住宅权、安宁权、通信与通讯秘密权、财产权等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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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


·证据保全何时提出?
    申请证据保全,既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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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


·出借方能否仅以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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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1、一证一认,是指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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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是否当然属于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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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属于无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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