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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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申请人请求复审,应当提交规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请求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查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补正,期限届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与请求书一同递交,并与说明的理由相吻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部分,且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人在得到复审委员会通知后,可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没有陈述意见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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