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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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依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两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看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及下列各项的要求: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条至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充、修改、陈述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修改或陈述意见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其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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