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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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或者在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申请人不得以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及其实话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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