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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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专利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确定。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的优先权日起二十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写明国家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专利权的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这些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内容一致。
二、申请人应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规定的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或者三十二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前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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