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隐私的保护规定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1997年通过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的罪名及规定已经不能与时俱进了,所以有了刑法修正案这样一种做法,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便利,但是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也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就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隐私的保护就凸显出来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三大变化
1、变化一:不需特殊身份 皆可被追刑责 《刑法》第253条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这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修九”第17条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变化二:获取方式不限 弥补追责空白 根据《刑法》原条文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修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3、变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修改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修九”则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中可见立法机关大大加强了对此罪的打击力度。
经过上面对于刑法修正案九隐私保护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立志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对于可以运用自己职务之便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群体,他们不仅是丧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更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势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上面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了解。



·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见;或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构成故意......


·河北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以及犯案率频率的高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可自行确定本省职务侵占罪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今天,我们就带您一起看看河北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帮助您了解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知识。一、河北......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多少构成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隐患。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就需要承担法律的处罚和责任。那么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多少构成犯罪?下面跟本站我们共同看一下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属于刑事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刑事案件,关于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方提起诉讼的,但是造成的民事纠纷还是需要有案件的原告方委托给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诉讼书的,律师的这种代......


·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
    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一、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防止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制定劳动刑事诉讼法,在该法规中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的记载,但尽管如此,犯罪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吗
    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的处罚标准为:1、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并且破坏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哪申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哪申请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去哪申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法院没有移送,当事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控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


·批捕后就决定了要判刑吗?
    一、批捕后就决定了要判刑吗?批捕后并没有决定要判刑,一般只有在满足了逮捕条件之后才会采取这个措施,但只能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


·入室杀人未遂怎么判刑
    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入室故意杀人的既遂标准,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室过失杀人的既遂标准,构成过失......


·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
    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该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