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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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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